单位行贿罪向行贿罪转化的认定原则

【标签】行贿罪|刑事

更新时间:2019-05-23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行为人的行为是个人行贿行为还是单位行贿行为,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轻罪还是重罪的切身利益。而对于那些貌似单位行贿、实为个人行贿的行为,如不能及时、准确地予以打击,也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

  一、单位行贿罪向行贿罪转化的认定原则

  单位行贿罪向行贿罪转化是指这样一种情形:从形式上看,行贿人是代表着单位、用单位的财物向关系人行贿,符合单位行贿的客观要件,但是实质上这些行贿人虽是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其真正目的却不是为单位而是为自己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形下,行贿人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单位行为而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单位行贿即转化为个人行贿。

  行贿罪是目的犯,即行贿是为了实现行贿人的一定目的。因此,在行贿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该以不当利益的归属为判断依据。如果行贿行为所谋取的利益归个人或行贿的意图是为个人获取一定的利益,则应该按个人行贿来处理;反之,则应该按单位犯罪予以处罚。具体而言,应该按照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1.看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即判断该行为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首先看行贿人的行贿动机,其出发点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还是为一己私利。实践中,不少不法分子打着单位的旗号,慷单位之慨,以单位的财物向关系人行贿,实质为个人谋取私利。如:某些部门领导,为了自己的“前途”,用单位的财物,,这种情形行为人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应该坚决以个人行贿予以处罚。

  2.看决策过程。实践中,单位决定向某一关系人行贿时,看是单位集体作出的决定,还是某一领导个人的决定。尤其,在某些实行“一言堂”的单位,领导的决策虽然经过其他人员的同意或认可,但其决策过程不是代表决策层集体的意志,而是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志,这种情况就不能算做是单位的意志,实施的行贿行为也不能认为是单位行为。

  3.看所谋取利益的归属。在行贿的动机及决策过程难以判断时,就需要以行贿所谋取的利益的最后归属来进行判断。如果,最后所谋取的利益归单位的某一个人,则不论其行贿时是否代表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行贿,都应按个人行贿来处理。例如,某国有公司领导以单位名义,用单位财物向主管部门领导行贿,其最后谋取的利益是让其亲属进主管部门下属的另一单位,该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