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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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3-10

  核心提示:兰州市公民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知识内容。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负责征收。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流动人口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