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晚婚假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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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3

  核心提示:青岛市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晚婚假的规定。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晚婚晚育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一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