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烟台市如何申请经营出租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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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1-26

  核心提示:烟台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需要经过烟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批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手续流程,希望对各位网友有所帮助。

  《烟台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到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咨询,填写书面申请,呈报与开业条件有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申明欲购车辆的车型及数量。

  (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后,按审批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开业及增车条件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批准其购车计划。

  (三)申请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四)所增车辆安装喷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的营运标志(包括出租顶灯、门徽及运价标志等)、计价器和其它设施。

  (五)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证》。经营者应当在办完以上手续后的30日内投入营运。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因故休业超过30日的,应于休业前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并按规定将有关证件及营运标志交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保管,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休业手续。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应提前30天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缴销营运证件、标志等,同时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停业手续。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易主经营,双方必须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停业、开业手续。出租汽车易主经营,未办理过户手续,新车主视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原车主按停业处理。

  第十五条 无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安装营运标志或计价器运行,视为非法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