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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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7-31

  核心提示: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吗?《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除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除特殊情况可申请行政终局裁决外,不可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申请行政终局裁决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