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17 09:53:15


  核心内容: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理解是怎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怎样?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讨论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审理等问题,并对社会上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

  主题词: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可诉,一直在学术界、。,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例,该案经一、二审判决,。这一案例的公布,、法人,。自 ,因未明确将此类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2004年5月1日,,。笔者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探讨新道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拟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做些探讨。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取决于对该行为性质的认识,即究竟属于技术性分析结论(技术鉴定),还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说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技术鉴定的双重属性。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确定行为性质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主体的属性是否为行政机关,其次是行为的权力要素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据此标准看,毋庸置疑,。那么,。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规定表明,。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该法并未授权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根据法律的授权,。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关系,。从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这些特点完全符合了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特征。由此可以认为,,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适用法律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该认定只对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有效,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