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0-01-11 23:31:15


  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具有影响力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参诉人多,处理环节和机关多等特点。同时这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疑难案件增多,在审理时由于部分项目缺乏具体规范标准或标准脱离实际显失公平,给案件审判带来困境。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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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分项、不分责赔付

  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大部分实行的是分项、分责(有责无责之分)赔付,。我们知道交强险是一种带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发挥着社会保障的作用。因此,交强险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它的赔付应注重保护赔付对象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实行不分项、不分责任大小有无全额进行赔偿。

  鉴于它的法定性与强制性,交强险的赔付完全取决于法定或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理赔不考虑致害人的过错情形或者赔偿责任,只要造成损害就应赔偿,故保险公司理赔不应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不区分责任大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进行赔偿。

  交强险不分项赔偿的理由在于,很多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一是受害人伤残情况下,医疗费用很高,伤残等级不高,此时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完全不够弥补损失,而伤残赔偿金又赔不完;二是受害人死亡情况下,医疗费用低甚至没有,而死亡赔偿金又不够赔付。两种情形下,交强险都赔不完,但又完全不够弥补受害人损失,这样便加重了无能力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进而进一步造成受害人自担损失扩大化的可能性。交强险的这种分项赔付,既违背交强险立法初衷,不符合其准社会保险的性质,同时也显失公平,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在我国山东省、、不分责赔付的先例做法。

  二、误工费

  关于误工费收入状况的确定,建议以固定收入标准为原则,以实际误工收入标准计算为例外。例如对于从事一定工作,既无固定收入,又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受害人,但其实际收入又明显高于行业标准的,以实际误工的收入来确定损失。关于此例外的规定,为避免地区性差异过大,可以考虑出台上限标准,如建筑业不得高于100-150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