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交通事故引起纷争 “人民调解”巧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9-12-29 05:47:15


  近日,宜宾县泥溪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会同泥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起,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死亡赔偿纠纷,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维护了一方平安稳。

  2010年10月,泥溪镇泥溪村村民张某驾驶电瓶车从岔路口驶入尚未完全建成通车的乐宜高速路,准备前往乐山市的新民镇。在行驶途中,与乐宜高速公路施工方雇佣工人许某驾驶的川QS9588普通小汽车追尾相撞,造成张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乐宜高速交警部门对此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于2010年11月7日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者张某负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乐宜高速公路施工方不负任何责任,对此,许某一方和死者张某的爱人周某一方均无异议。随即,交警部门把许某和周某找到,就赔偿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有分歧且都不愿让步,因而此事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2011年6月10日,周某找到泥溪镇司法所,请求帮她调解丈夫的死亡赔偿纠纷。司法所接到周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把情况向镇政府作了汇报,镇领导指示,让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所所长和泥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组成调解小组,对周某和许某双方的赔偿纠纷一事进行调解。经调解小组人员走访调查后得知,当初乐宜高速交警部门对此案件进行调解时,周某一方曾提出死亡赔偿金不能少于5万元。而许某的意见则是:尽管事故发生当时高速路未全面通车,但是电瓶车同样是不能驶入高速公路的,而且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也认定他是次要责任,对此他最多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赔偿金不能超过2万元。

  了解了纠纷的事实经过,和双方当事人有过一些交谈接触后,调解小组人员及时制定调解方案,准备适时进行调解。2011年6月14日,调解小组将周某和许某召集到泥溪村调委会调解室进行调解。司法助理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宣传解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一些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服务所所长则对双方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文。

  调解过程中,周某也是要求赔偿金为5万元,而许某同样表示赔偿金不能超过2万元,调解陷入了僵局。这时,司法所助理员和法律服务所所长把周某叫到一边进行耐心的劝说,告知她:因她丈夫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许某认为她要求赔偿的数目过高不答应,现在是不是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赔偿要求,只有双方都退让一步,事情才会得到解决,久拖不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周某听后态度渐渐有所转变,称自己为这个事情付出了很多,也想早点了结,如果对方赔偿3万元,她就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