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一方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30 11:56:15


  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1、如果机动车一方已经投保交强险的,,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机动车一方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没有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因其性质属商业保险。,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交通安全法》第76规定,确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二者赔偿金额之和,即为机动车一方应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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