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差距大 法官调解满意归

发布时间:2019-08-09 20:36:15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4月,罗欣(驾驶员)驾驶着原告张兰所有的货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该车载物飘散,罗欣死亡,刘彩(乘车人)负伤。事故致经当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孙茂军(对方驾驶员)与罗欣承担同等责任。事故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原告张兰一次性赔偿罗欣亲属及刘彩治疗费用、路损费用合计16万元。事故发生时该车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原告在处理事故中往返于五河至贵州以及误工、车损失等项费用达4万元之多。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理赔给原告已支付的和已花费的停车误工等损失合计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公路损坏赔偿应该由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对于商业险财产损失中,同等责任扣除10%的免赔率,原告的停运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具体的数额是多少,车损在调解书中已经赔付过了;施救费应该由对方承担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用。

  双方律师都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最大尺度的提出理赔的数额,原告表示让步之后也不能少于19万元,而被告则表示最多理赔15万元。双方的数额差距过大,主审法官本着“和平调解,减少诉累”的原则,引导双方在自身报价的基础上再作出进一步谦让。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以17.9万元的价格最终拍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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