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证过期 保险公司应理赔肇事车

发布时间:2021-05-21 16:02:15


  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证过期属于无证驾驶,因此拒绝对原告方某理赔。近日,,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方某12万元。

:2010年10月31日,丁某驾驶属方某所有的两轮摩托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和王某负同等责任。事发后,丁某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并一次性付给王某家属20万元。方某的两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方某与丁某系夫妻。丁某驾驶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20日,事故发生后,丁某换领了驾驶证,驾驶证载明有效起始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认为丁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超过有效期,属无证驾驶,因此拒赔。

,丁某持有的驾驶证载明的期限为2008年11月20日,出险的时间为2010年10月31日,但事故发生后,丁某已换领了新的驾驶证,,,因此,丁某并不属于“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另外,驾驶证过期后可以再进行审核重新颁发,与驾驶资质无关,此举并未导致保险公司的危险系数绝对增加。原告方某与丁某系夫妻,现原告方某作为被保险人,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万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杜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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