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法院应给予优先执行

发布时间:2021-06-01 00:05:15


  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受害者的伤情程度对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先予执行措施,而不是仅在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范围内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理由是:

  首先,,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侵权人)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无疑可以认定为赔偿义务人,因此,交强险理赔款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均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执行除医疗费限额以外的其他费用,,应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当事人的伤情等进行必要的审查。笔者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以上,且受害者的伤情明显构成八级以上伤残(如造成植物人、截肢、双目失明等)的情况下,,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以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待判决结果产生后再行结算。如此,、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司法理念,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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