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范围内关于交强险的立法和实务经验

发布时间:2019-09-24 08:51:15


  世界范围内关于交强险的立法和实务经验

  1)对受害人保护的理念转变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现代公认制度最发达的是日本。在汽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历史中,有一个对受害人的保护从苛刻到优先的进程,这一进步历程与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轨迹有一定程度上的类似。相应地,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学说上和立法上有所变迁和发展。现代法以保护被害人为主,而早期的责任保险则更多地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

  早期责任保险认为,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转移其赔偿责任的方式,基本目的是避免被保险人因巨额赔偿责任陷人经济上的困难境地。至于受害第三人,则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赔偿金,而只能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则只有在实际赔偿受害人时,才能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1930年以前,,无第三者利益的性质,因此,第三人不能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这种理念的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在被保险人失去清偿能力而对受害第三人不能赔偿时,若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付赔偿金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成为受益者,即未付出代价而得到保费,而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从责任保险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这种立法选择使利益的天平向保险人一方倾斜。英国于1930年实施强制保险的同时,颁布《第三人迳向保险人求偿法》,虽然限于被保险人破产或失去清偿能力时才可以直接求偿,但比此前无直接请求权来说,具有进步意义。各国对于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例。

  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于……范围内,第三人对保险人行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

  日本:《汽车损害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保有人发生依第三条规定之损害赔偿责任时,被害人得依政令所定,于保险金额之限度内,对保险公司为损害赔偿支付之请求”。

  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917条第2款规定:在预先通知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得直接向受损失的第三人支付其应得的补偿,并在被保险人的请求下,承担直接给付的义务。

  比利时:《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法》第29条增补条款(29b)规定:除物质损失外……在由机动车辆引起的交通事故中因身体伤害或死亡而对受害人或其法定继承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在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或保有者的投保范围内保险人都必须加以赔偿,无保险时由共同担保基金支付……。,因为步行者的过失未达到“不可原谅的过错”之程度,其人身伤害也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即使汽车驾驶者因为缺乏过失而根本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立法选择给受害人以特别的保护。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比利时”模式堪称最“彻底”的责任保险模式,但该种模式在日后的实施过程中,导致保险费用及交通事故发生率激剧攀升,最终不得不被予以修改。

  欧盟:欧盟成员国签发的汽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包括了成员国之间不管哪里发生事故时的民事责任。如果机动车发生事故,车主的绿卡或保险证明书证明投保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允许受害者获得赔偿。但车主所做的一切必须通知给承保的保险公司。

  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保险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第二章第三节请求权之行使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益人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现今世界70%左右的国家已实施了汽车强制保险制度,而在这些国家当中,绝大部分承认并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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