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调研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交叉案件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0 07:17:15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交叉案件存在问题



作者:东小明 发布时间:2010-01-07 16: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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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拥有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过往的北京市其他区县及外省市的车辆较多,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车险纠纷迅猛增长。而随着交强险的普及,合同纠纷案件也呈快速上升趋势。为了统一审理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交叉案件的司法尺度,迫切需要考查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求同存异,使二者有机衔接。


一、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交叉案件的四个特点


一是交叉案件从无到有且呈快速增长趋势。交叉案件自2007年出现以后迅速增长,交叉案件的增幅大于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交叉案件必将成为机车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组成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就第三者的损失赔偿问题,绝大多数的赔偿纠纷起诉。由于被保险人私下协商以及交通队调解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不被保险公司认同,被保险人因此怠于赔偿引发纠纷。


三是被保险人胜诉率较高。因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先行处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起诉后通常能及时获得足额保险金。


四是保险公司出庭率、上诉率居中,调解率高。因大多数交叉案件先行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故交叉案件的应诉率和上诉率居中,调解率较高。


二、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交叉案件的立案及判决主文的表述不统一。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相同的,多数案件将二者作为一案处理,部分分别立案起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属不同公司的,审判实践以两个不同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分别立案居多,也有作为共同被告一案处理的情况。交叉案件案由的确定有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般(其他)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绝大多数案件判决主文表述未区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部分案件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表述。


二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先行处理失当给交强险的审理造成障碍。第三者损失经由侵权诉讼的,部分被保险人持有的损害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导致交叉案件要么将错就错,要么作出与生效裁判文书矛盾的判决;侵权案件的判决书与调解书对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费用未作核实,导致交叉案件审理中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与判决书认定的费用是否重复成为疑点。第三者损失经由交通部门调解的,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协议书过于简单、内容不准确、存在交警误导当事人赔付的情况,增加了交叉案件的审理难度。


三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相同的免责条款被区别适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条款均约定医疗费自费部分不赔,但审判实践中,涉及交强险部分的自费部分大多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商业三者险自费部分保险公司免赔;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约定无证和醉酒驾驶、贬值费、停运损失费属于免赔事项,但审判实践中交强险部分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商业三者险部分保险公司免责。


四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理赔条款的约定冲突。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根据被保险人有责或无责的情况进行赔偿,商业三者险约定按责赔付。而在交通管理部门在未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如何赔付,条款未进行约定。此外,没有事故责任的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该理赔出现了分歧。


三、妥善处理交叉案件的六项建议


一是规范立案及裁判文书的表述。如果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投保同一个保险公司,案由直接列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别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保,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分别立案审理。关于判决主文的表述,不必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分别列明。


二是合理的相同免责条款应该被尊重应予以妥善适用。因商业保险类型中有停运损失险,当事人可以投保该险种以获得停运损失的赔偿;当前保险行业亦有推出贬值损失险的呼声。故对于诸如贬值损失费、停运损失费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条款关于免赔的约定均应认定。


三是对不合理免责条款进行修正。应对交强险条款中不合理的、不符合交强险设立目的的免责条款予以修正,以彰显保险合同的严肃性,避免相同免责条款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区别适用的情形。在交强险范围内,关于医疗费按国家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定的约定应删除;对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进行修正,在无证和酒醉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四是增加不认定事故责任的保险赔偿条款。交强险保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均设置了有责和无责赔付的约定,但对于在交通事故未认定责任的情况下如何赔付未作出约定,。故应由保险公司增设相应条款,就不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理赔问题进行约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民三庭专门审理。。,就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处理交换意见。此外,还可以实行人员岗位交流机制,互相掌握对方的审判业务知识。


。,制作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由交通民警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送达给当事人。实践表明,上述做法获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也应加入该机制使其更加完善,形成事故处理、损害赔偿、保险理赔为一体的协作机制。、制作《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二)》,向当事人宣传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理赔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