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表见代理呢?

发布时间:2020-02-21 23:22:15


  核心内容:什么是表见代理呢?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它表现为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又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法律认为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效。表见代理主要有五大特征和三种表现形式,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而因表见代理而造成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表见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表见代理中并不能只确定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具有代理人的资格。在实践中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授予代理权,亦是常见的现象。

  2.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和法律意义的行为,即出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的授权书或声称代理本人的行为。

  3.无代理权人的行为有相对人(第三人)存在。即需要存在第三人,构成代理行为是前提。

  4.客观上存在有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5.第三人除了要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而且要具有善意无过失的主观态度。

  表见代理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

  1.代理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

  2.代理人虽具有本人的授权,但其代理行为超越本人赋予他的代理权限,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此权限,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继续代理,代理权的终止包括依当事人的行为的终止和法定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

  2)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