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发布时间:2019-08-18 16:41:15


  当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严重问题或有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继续交易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会导致社会混乱时,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该公司的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暂停

  根据《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只要上述情况任何之一出现,,并令其限期消除。因为服票上市是影响面很大的事情,必须严格依法而行,对不符合条件及经营情况恶劣,欺骗公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暂停,可以减少或避免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2)股票上市的终止

  根据《公司法》第158条的规定,:

  ①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②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

  ③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④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扭亏为盈,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⑤公司决议解散的;此决议须在股东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⑥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以上任一情形出现,,以真正维护股东利益,建立健康繁荣的股票交易市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