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相撞 两车保险都要打折?

发布时间:2021-01-22 01:48:15


  为躲狗 自家两辆车发生追尾 因车辆登记在同一人名下 前车损失不能得到赔付 车主质疑———

    圆桌话题

    目前,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拥有两辆车并不是什么稀罕事,也许自家车相撞的几率并不大,但这个几率还是存在的。

    对于这部分车主来说,难道自家车撞了自家车只能自认倒霉?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又应该如何上车险呢?

    话题由来

    刘先生名下有两辆面包车,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上了保险。

    前不久,刘先生和另一名司机分别驾驶这两辆车回京,途中突遇一条大狗窜上路面,在前面的刘先生急刹车,后面的那辆面包车躲闪不及,导致追尾。

    当时,刘先生拨打电话报警,随后办理了快速处理协议书,协议书中表明,后车负全责,前车无责任。

    日前,刘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遇到了难题。第一次去保险公司时刘先生被告知,因两辆车的车主是同一人,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不予理赔。第二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后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前车,而后车所上的商业险则无法赔付。

    保险公司这样做的理由是: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方面的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在理赔的范围内。

    对此,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像刘先生这样的情况比较罕见。但由于法律界定的第三者为除投保人以外的人,因此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嘉宾观点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若前车无责,后车全责的话,前车的损失可以通过后车的交强险赔付;后车的损失可以通过后车的车损险进行赔付。

    刘先生为两辆车都上了保险,难道就因为这两辆车都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两份保险就要打一个不小的折扣?

    张金澎:自家车相撞 车主难获“全赔”

    目前,除交强险外,一般情况下,车主还要为车投保商业三者险及车损险。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俗称“第三者”)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对于交强险而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商业三者险而言,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

    由于相撞的两辆车均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把其排除在了“第三者”之外,因此,前车及后车的损失均不能通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又因为车损险实行的是“有责赔付”,在此次事故中前车无责,故前车的损失车损险也是不能赔的,而后车的损失可以通过车损险赔偿。

    如果这次事故中的两个车主是不相干的两个人,那么,前车的车损首先通过后车的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后车的三者险补充,再不足则可以向肇事者主张权利;后车的车损则通过后车的车损险赔付。

    与之相比,由于刘先生是在两个保险公司为其两辆车投的保,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是难以获得“全赔”的,可谓“损失惨重”。但是在现有保险法律体系下,两家保险公司设定的免责条款又难说违反了法律规定。

    李记华:防恶意骗保 对善意客户不公平

    刘先生上保险的目的没达到,缘于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设置这类免责条款的初衷是防止恶意骗保。追根溯源,汽车保险在西方国家也是在争议声中推出的。当时反对者担心的,一是会催生道德风险,二是不当得利

  

    简单地说,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的话,一方面,很可能有人把汽车作为“人为制造事故,而后通过索赔来套取赔款”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不会有损失产生,司机有可能产生懈怠或放松基本的注意义务。如果出了事故不论责任如何保险公司都予以赔付的话,就会形成一个内部的财产利益的循环,这种循环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不当得利。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保险公司才会设置免责条款。

    客观地说,保险公司设置免责条款是有必要的,但应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公平、合理进行考量。

    另外,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掌握也需要一个灵活度,在具体个案中也不能机械照搬。

    例如本案,如果刘先生所述的事故经过完全真实,那么,他为了躲狗而紧急刹车,后面的司机反应不及发生追尾,刘先生和另一名司机都是善意的,没有骗保的意愿,而损失又是实实在在的。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用免责条款来拒绝赔付,对于善意的投保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再回到本案,如果责任免除条款成立,保险公司只会赔付后车的车损,而前车的损失则很难得到赔偿。

    当然,这还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刘先生作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

    张军:出现特例

    应适用通融赔付原则

    保险业有一个“通融赔付”原则,指的是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可赔可不赔的损失,由于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保险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补偿。

    出现刘先生这种个案,保险公司不应机械地按条款去处理。

    按照刘先生的自述,这起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刘先生是恶意骗保,那么,就应该考虑“特事特办”,对刘先生的损失予以“通融赔付”。

    专家建议

    现在,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拥有两辆车已经不再是什么稀罕事了,那么,在现有保险法律体系下,这些车主或家庭又该如何上保险来转嫁风险呢?

    李记华:通过签订附加条款“缓冲”

    当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拥有多辆汽车已经成为现实的情况下,车主必须为如何上保险而做些功课。

    建议这些车主或家庭,在投保前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可以开诚布公地说明自己的情况,争取通过协商与保险公司签订附加条款,使得日后一旦自家的两辆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网开一面”,按常规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