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9 05:53:15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9日黄女士与袁某、天津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袁某自愿将其岳父贺先生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的某房屋出售给黄女士,某中介公司为中介方。合同签订当日,黄女士交付定金2万元人民币,支付中介费1300元。后因袁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6月12日黄女士起诉,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袁某和中介公司返还定金4万元人民币,退还中介费13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2006年2月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袁某自愿将其岳父贺先生名下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的某房屋出售给黄女士,某中介公司为中介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交付定金2万元人民币,支付中介费1300元。后因袁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另查明,被告袁某称其代理贺先生出卖讼争房屋,但其并未提供委托书及其他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经当庭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

  [裁判要旨]

:原告、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经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但由于被告袁某未能提供其受贺先生委托卖房的任何证明,该合同效力待定。现被告袁某未能提供其有代理权的证据并拒绝履行合同,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许。关于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2万元定金交给被告,原告履行了该约定,现由于被告袁某无代理权而签订合同,应由其承担无法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被解除的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袁某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介公司将代收的2万元返还原告,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定金2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相对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时,双方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袁某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关键是看《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如果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当然谈不上定金罚则的适用;如果合同有效,被告袁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向原告黄女士双倍返还定金。

  一、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法律后果归于本人的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下面所讨论的无权代理是狭义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我国从法律上规定了无权代理发生的三种情形: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