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20 06:17:15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是指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范围包括哪些?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是什么?下面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2)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在中国,有权指定代理人的,,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三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不服的,,。,被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自行变更。

  二、指定代理的范围

  中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了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第1款),所以代理广泛适用于中国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具体包括:

  (1)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诸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公民、法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2)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代为进行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等。但是,并非一切法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同时,该条第3款又对代理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具体表现在: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比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则不得适用代理。例如,某些与特定人身相关联的债务的履行(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等)亦如此。因为这些行为和债务,或者依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如果通过代理人进行,就可能侵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指定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的事项、权限、有效期限和指定的日期,并由指定机关盖章。代理人只能在指定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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