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9-08-12 18:09:15


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一览表

(2007年4月1日施行)

案件类型 缴纳标准 备注 财产案件 标的额(万元) 比率(%) 速算数(元) 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额×比率+速算数 ≤1 0 +50 1~10(含) 2.5 -200 10~20(含) 2 +300 20~50(含) 1.5 +1300 50~100(含) 1 +3800 100~200(含) 0.9 +4800 200~500(含) 0.8 +6800 500~1000(含) 0.7 +11800 1000~2000(含) 0.6 +21800 >2000 0.5 +41800 离婚案件 50~300元/件,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100~5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50~100元/件   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申请执行 50~500元/件(无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申请执行(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执行额(万元) 比率(%) 速算数(元) 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 ≤1 0 +50 1~50(含) 1.5 -100 50~500(含) 1 +2400 500~1000(含) 0.5 +27400 >1000 0.1 +67400 申请保全措施 保全额(元) 比率(%) 速算数(元) 最多不超过5000元 ≤1000 0 +30 1000~100000(含) 1 -70 >100000 0.5 +520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件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清算后交纳 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规定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