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驾车酿事故 驾校担责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9 09:44:15


  驾校学员在教练员指导下学习驾驶时,因操作不慎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7月29日,,被告某驾校应赔偿原告刘东风医药费等经济损失8.4万元。

  2010年9月,张北京为考汽车驾驶证,到某驾校报名参加培训,交了学费4500元。某驾校指派李南方为张北京的教练。张北京在公路上练习驾车时(李南方在车上指导),由于紧张,未能及时刹车,与同向正常行驶的刘东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刘东风倒地受伤,腰脊椎骨骨折,造成各项经济损失近10万元。交警部门认定,张北京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注意路面动态,未保持安全车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未达成协议,刘东风一纸诉状将某驾校告上法庭。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同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北京作为驾校学员,在教练员李南方的指导下上路学习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刘东风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教练员李南方承担责任,而李南方是某驾校的教练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李南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某驾校承担。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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