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沪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时效

发布时间:2019-08-07 17:10:15


序号 分类 内容 时间限制 一 管辖权争议 。指定管辖前,,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二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 三 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 检验鉴定时间 、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四 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 五 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般事故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自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10日内作出,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自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 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六 事故责任复核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 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七 事故调解 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10日 八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 1年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2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简易程序 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九 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 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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