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具体特征

发布时间:2019-08-28 03:37:15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结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处理。主要特征如下:

  1、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组织参加诉讼的其他参加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加诉讼,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活动。

  2、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

  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如一审案件所适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诉与受理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赔偿案件时,按普通程序分阶段进行审理。

  3、诉讼参加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诉讼参加人是赔偿诉讼的主体,他享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诉讼权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调解,放弃部分原本属于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或金额,或提起上诉权、撤回上诉权,请求执行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

  同时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履行诉讼义务主要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尊重 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2、遵守诉讼秩序。主要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遵守法庭纪律等。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书。

  本文源出自:http://www.doplaw.com/feed/e/201110/442.html

  版权声明:本文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所创,转载请务必注明本页网址和此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版权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保险

交通事故理赔

最新交强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