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伤残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9-08-14 03:04:15


  赔偿标准

  最高院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五条:“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微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都属于交强险11万元伤残死亡赔偿分项下的范围。因伤者或者死者户籍不同而伤残、死亡赔偿标准不同,这也是从我国城乡消费及生活标准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考虑,按不同性质的居民或者农民户口情况给予补偿的现状。这种补偿方式,现在遭受了社会各方面越来越多的诟病,认为是“同命不同价”的体现。有的省,如内蒙,已经由内蒙高院又做出司法解释,不再区分城乡户口,一律按城市户口进行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但因农村、城市户口的不同,而按不同标准进行伤残、死亡的补偿,这仍是将在很长时间里继续延续的现实。

  鉴定程序及对住所地举证

  伤残鉴定除交通部门在伤者治愈后指定鉴定部门鉴定外,伤者在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的,,因此,除了交警部门委托外,一般伤残鉴定需要在立案、被告双方的共同选择,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做鉴定时,需事故当事人共同到场并确认送检材料,笔者处理的案件中,就曾有一名伤者为了能定残,就自行送相关病例证明,还故意少送了一份病情轻的诊断证明。后来机动车一方对鉴定结果中提到的检材提出质疑,对双方没有共同到场提出质疑,在伤者不同意重新鉴定的情况下,。

  我国人身伤残共有十级,一级为最高,十级为最低,按十级伤残赔偿比率为10%的标准,逐级递增10%,直至一级。伤残赔偿金则按最高院的计算公式计算。一人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部位定残的,按加权后的公式计算伤残赔偿金赔偿比率,而不是几个伤残赔偿金的简单累加。

  对于住所地的确认,则是按《民法通则》中有关住所地的规定确认的,如果个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有证明在其他城市长期经商或者有固定住处的,。

  

,一是定残的鉴定报告,二是伤者的户籍证明,除个别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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