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之后谋外快 车祸误工也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3 12:31:15


【案情】

  原告李某原系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政府干部,2007年退休后被沾化县某物业公司聘请从事物业管理事务。2008年7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宋某的雇佣司机屈某无证驶被告宋某的车牌号为鲁M6G260号三轮摩托车为被告宋某送酒,与由南向北推电动自行车过公路的原告李某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后果,李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等,经法医鉴定李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分别为九级、十级,综合伤残赔偿指数为22%。,被告屈某未取得驾驶证上路行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误工214天,被其聘用单位扣发工资6420元。此后,原告李某就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事项未与屈某、宋某及宋就上述肇事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的的沾化县某财产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起诉

  另外,事故发生前,宋就其上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金额包括死亡残疾、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12.2万元,合同载明的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之一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致人损害的,本公司不予赔偿。

,依据《民法通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等的规定,作出宋、屈赔偿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89909.17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金额范围内(不包括财产损失金额)赔偿的判决。

  宣判后,屈、宋和保险公司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焦点】

保险合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如果对免责条款投保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谁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免责条款生效的话,屈未取得驾驶证将李撞伤致残,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还是免去部分赔偿责任?

  李系退休干部,退休工资并未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而减少,其从事物业管理事务中的误工损失,屈、宋和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本案涉及屈、宋及保险公司,责任如何承担?

【短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为拒赔理由,由此引发纠纷。审理中,,而以保险人的明确告知为准。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明确告知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对明确告知不能举证,故应认定保险人未明确告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生效。退一步讲,即使保险人明确告知,那也得看免责条款是否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否违反交强险设立的根本目的。本案中的免责条款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免责,由于该项免责条款违反了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和交强险设立的根本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当属无效。保险人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条款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