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救人者还是肇事者?

发布时间:2019-08-19 16:07:15


  他是救人者还是肇事者?

  案情

  2004年1月初,江苏省沛县某镇5岁的小朋友小明在村头路边同小伙伴玩耍时,摔倒在路上,被疾驶而过的一辆三轮车轧伤,农用三轮车逃逸。没过多久,李伟骑摩托车经过现场,在附近农民的要求下,李伟将受伤的小明及其母亲用车送到村卫生室。事后,和小明一起玩耍的小朋友举证是李伟驾驶三轮车将小明撞伤的,小明家人要求赔偿各种损失。经审理,:证据不足,肇事事实不成立。

  小明在村卫生室简单包扎后转入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6天,花去治疗费 7 466.49元。期间,小明的家人到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几名同时玩耍的儿童(年龄约5岁)证明救人者李伟就是开三轮车的肇事司机。起诉,要求李伟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 452.68元。

 

原告依据的公安机关对与小伙伴的笔录此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该事故的肇事车辆是一疾驶的三轮车,而证人均在为5岁左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个证人的年龄智力状况不足以证明本案的复杂事实,即待证事实与证人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2.几名儿童证人的陈述过于成人化。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被告代理人在庭审时对其进行的询问、当庭作证时的陈述相差很远,无法认定其在公安机关时的陈述完全是他们个人意思的表达;而且,庭审期间几名儿童证人还均向被告出具了反证,推翻了原有的证词。

  同时,事故现场的证据。李伟的证人郭丽美、刘桂芝、薛景侠等人出庭为李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的同时见过李伟,其证词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但原告证据并不能证明肇事者就是李伟。该案原、被告的证据相比较,原告小明家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的待证事实与证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庭审时,几名儿童证人当庭陈述与在公安机关作的笔录有矛盾和出入,原告小明的家人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小于被告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