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同命同价

发布时间:2019-08-25 03:51:15


:同命同价

 

按照我国法律赔偿标准的规定,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样。3月4日,笔者获悉,,不幸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首次参照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判决,受害人一审获赔17万余元。据悉,这种同命同价判决在遂宁尚属首例。

  装卸货物 电缆伤人

  射洪县太和镇城北办事处平安村三社农民因土地被征用,不少人进城当起了搬运工。 2006年9月25日凌晨7时左右,董时贵同另外三个农民工一道,在成都中枢物流公司射洪卸货点,为负责运输货物的车主杨白勇卸货。因车上的泡沫板与层板在糖酒公司货主处,驾驶员熊小平为图方便,不走大道而操小道,从杨家三巷向虹桥路行驶,当车驶到水竹园三巷38号附近时,坐在车上的董时贵突然被横跨公路的高压电缆线挂倒在地,当场受伤。经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月29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熊小平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依法索赔 家属诉讼

  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死者家属找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后,委托律师许佳富为代理人依法索赔。许律师马上到出事现场和县中医院收集证据,并很快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报了案。10月8日,。第二天,。

  10月8日,死者妻子何中琼、,将车主杨白勇、驾驶员熊小平、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以死者董时贵系城郊失地农民,长期在县城务工,应视为城镇居民为由,、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194908元。

  被告熊小平辩称:我是无偿为中枢物流公司提供劳动所致,为渝B67113号货车雇员,愿承担刑事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杨白勇辩称:本次交通事故是我的车在履行为中枢物流公司运货协议完毕后,未经本人允许司机为中枢物流公司送货,中枢物流公司是受益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和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渝B67113号货车挂靠在我公司所属的长寿分公司,我公司不是实际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依法赔偿

  2007年2月8日,,认为,渝B67113号货车违反《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搭载董时贵卸货的途中从车上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董时贵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董时贵生前在县城规划区内居住、生活,长期从事搬运工作,并以其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故对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计算的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熊小平系杨的雇员,相关赔偿费用应由其雇主杨白勇承担,但因熊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故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白勇以发生交通事故,系成都中枢物流公司未经其允许,动用车辆送货所致,该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本案原告主张的是交通事故法律关系,,成都中枢物流公司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故对杨白勇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渝B67113号货车虽挂靠在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杨白勇既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又是车辆营运收入的受益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07年2月8日,,作出了由杨白勇赔偿原告何中琼、董继辉因董时贵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175801元,负担8000元诉讼费,同时由熊小平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文中部分人名均为化名)

(罗显孝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