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9 12:36:15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当事人首先要冷静下来,如果责任不好认定不好私下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如果起诉,那么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调解曾是政府必备职能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我国交通事故处理遵循的是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就是说,赔偿调解是交通事故处理中必经的一个环节,。而且,其第三十三条还规定:“......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由调解人签名,,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这也就是说,只有调解不成功,,双方当事人才可以选择最终的解决办法,。

  将民事损害赔偿作为国家职能部门的一项必须完成的职责,显然是我国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大包大揽思维的惯性做法。虽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顺应了人民群众习惯于依靠政府、依靠党的心理特点,也确实在保护受害人利益、保证国家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相关规定的落实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政府的职能发生了悄然的变化,而且车辆的大量增加也使得本来就紧张的警力更加捉襟见肘,实际上也影响了办事效率。再加上调解部门高高在上,在操作中难免有失公允,无法很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甚至产生了腐败。因此,在2004年推行的《道路交通法》中,参加国外的通行做法,对交通事故的调解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延续原有做法的情况下,给予了事故双方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现行法律支持交通事故调解多样化

  现行的《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又作了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调解终止。”

  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对损害赔偿调解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第五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交通事故形成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律一方面延续了以前可以由国家职能部门主持调解的做法,但另一方面也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可以自行协商,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调解,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认可的渠道。只要是遵从了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形成的调解协议可以成为法律认可的证据,就都是可以的。

  二、人民调解走进交通事故大有可为

  虽然法律规定了交通事故调解方式的多样化,,并且还有好多人认为政府主持下的调解与法律的规定是一码事,常常会有调解大于法律的错觉。而且,在保险理赔中,也常常对于非交警、。这次,政府以三个职能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对交通事故调解渠道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说确实具有深远的影响。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有着更多的亲和力,在宣传法制、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扩大方面有着更为主动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而且,近几年来,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试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比如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此次下发的文件对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要求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采取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进行。这样,就明确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也要走专业化道路,并对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保证了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是对适用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责任认定书生效后,,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组织调解。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

  三是多兵种作战,职责明确。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司法行政、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积极为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解决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

  四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要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调解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是对保险理赔参与调解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在3日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司法行政、保险监管部门要共同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三、交通事故调解过程

,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如果调解不成,。起诉时递交起诉状,带好身份证(要交复印件)和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状要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告的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不清楚不要紧,但住址需要弄清楚,否则无法送达,后面的程序很难进行下去。即便公告送达了,判决了也无法执行,没有实际意义。

  1、经交警调解达成了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和赔偿数额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

  2、协议达成之后,被告反悔,原告可以违约之诉起诉;

  3、原告在协议之外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因该部分请求已超出协议约定赔偿范围,。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有关的事项向交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起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