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是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19-08-24 10:59:15


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是责任主体?

  【案情】

  2004年3月,刘某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小桥车,期限3年,3年内将余款付清,刘某取得车辆所有权;在此之前,机动车销售中心保留车辆所有权。为此,车辆的行驶证和在车管部门登记的车主都是机动车销售中心。2005年1月,刘某开车时与突然从岔路拐出的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自行车骑车人付某两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车速太快,与自行车骑车人负同等责任,须支付一半的治疗费用。刘某以自己并非车主为由,拒不执行。,请求刘某和机动车销售中心赔偿自己所受损失。

,刘某虽不是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但是事实上,车辆归他支配,机动车销售中心虽获得刘某不断支付的车款,但这是销售机动车的正常收入,不能算做机动车利益的归属者,真正的归属者应是刘某。刘某既是机动车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故判决刘某承担付某所有损害赔偿费用的一半。

  【案例分析】

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批复对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不过,根据该批复的原则,此规定除了适用于上述特定情形外,还可适用于以下情形: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购买方为出卖方利益而使用该车并致人损害的,则另当别论。

  【律师提示】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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