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30 21:38:15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2008年10月1日实施

A类 严重过错行为

一、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

(一)违反道路通行权

1.法条第35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2.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3.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

4.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内行驶的

5.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省条第31条.第2款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左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或右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转弯

7.国条第51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有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的标志指示通行的

8.法条第45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的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

9.国条第82条.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的

10.国条第82条.

11.国条第82条.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二)违反道路先行权

12.国条第52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13.国条第52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的路口,未停车瞭望,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14.国条第51条、第52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15.国条第51条、第52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6.国条第51条.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7.国条第44条第2款.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

18.省条第31条第1款.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19.国条第49条第2款.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20.国条第7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21.国条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