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3.18”交通肇事案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18 05:49:15


,福州鼓楼警方已对3月18日发生在五四路华林路口的交通肇事案做出责任认定: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游某、许某各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鉴定和缜密调查,结论如下:

  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显示:许某驾驶的电动车经过自行改装。出租车车速鉴定报告显示:出租车在事故发生时属超速行驶。经调取事故现场南往北方向的监控探头资料结合目击证人和出租车两位乘客陈述,警方认定:许某驾驶电动车闯红灯进入路口,出租车是在信号灯为绿灯的情况下进入路口与许某发生碰撞的。

,事发路段限速为70km/h,而肇事出租车当时的行驶速度达到85±5km/h,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当事人许某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信号灯为红灯时进入路口,致使事故发生,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案发时被刑拘的肇事出租车司机游某目前已被依法释放,该案民事赔偿问题进一步协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