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马荣庭长在苏州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中的讲座

发布时间:2019-08-18 20:13:15


上午、下午各三个小时的讲座,省高院马荣庭长主要围绕新颁布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以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含义作了阐述。马庭长着重对人身损害新旧赔偿项目以及标准作了精辟深刻的比较研究,同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适用过程中与保险法、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抵触作了讲解,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一、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在5月1日以后起诉,是否适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省高院电传一规定,只有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才适用新标准,但是最高院陈全杰法官认为省高院电传一改变了新的司法解释的原意,省高院为此发了第二份电传对电传一作了修正。 结论:,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无论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5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 二、新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衔接过程中,律师利用诉讼技巧追求更大诉讼利益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应该如何对待? 新旧赔偿标准衔接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追求更大的诉讼利益,采取有目的的撤诉,进而以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省高院认为: 只要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再次起诉也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属于合理应用法律的行为。 三、关于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身体权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身体权,但是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非常容易产生竞合,另外,。 马庭长提到了下列案件: 剃阴阳头、强制提取DNA、强奸案件中妇女贞操受到侵害、“脐带血”案件的情况可能与身体权受到侵害有点联系。 民事权利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人格利益中只有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必须被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侵害。 四、新司法解释17条中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就是“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用这个术语,并未创设一新的赔偿项目。但是,律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在这一点上提异议,毕竟新的司法解释使用了这个与死亡赔偿金不同的术语。 最高院黄松有在答记者问中有对“死亡补偿费”就是“死亡赔偿金”作过阐述。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无义务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最高院对此内部存有分歧,不过不赔属于“有力说”。 但是省高院意见,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或者不够成犯罪的同案嫌疑人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虽然这个意见可能产生问题,与民事赔偿中连带责任的理论不相符合,但是充分赔偿受害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追求公正的内在要求。 六、关于抚养关系的成立以及被抚养人的认定 我国颁行了收养法,但是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没有履行合法收养手续的民间收养,只要事实上形成了收养关系,有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在认定被抚养人的范围上就不应局限于业已履行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 七、如何认定共同侵权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虽然欠缺共同意思联络,只要满足一定的前提,就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直接结合就是共同侵权;间接结合也就是多因一果的情形,按份责任。 判断直接结合的标准: 1、时空统一 2、缺一不可 八、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只能作为行为人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 九、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雇主责任,这里的雇佣关系应当局限于最狭义的范畴,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雇员之间的关系。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与雇主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这是与以前的雇主责任不同的规定。 十、新的司法解释起草人设计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时,采用了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的损失采用差额赔偿的原则。 每个省都有城镇与农村两个赔偿标准。、“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系指省一级。 具体数额以江苏统计信息网每年在网上发布统计数据作准。每年2、3月份,,7、8月份出版统计年鉴,省高院每年的7、8月份将发电传公布审判实践中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十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新的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归为物质损害,与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截然不同。这意味着,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能够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并主张。刑事附带民事中,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但是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中有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项目,国家赔偿不赔偿精神损害,因此,新的司法解释起草人把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归为物质损害范畴。 十二、原来的平均生活费(相当于现在的人均消费性支出),现在改用“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均纯收入”); 原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相当于低保),现在改采“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原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对受害人到底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不加区分,均以“平均生活费”的标准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现在的司法解释区分农村与城镇户口,就出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农民可能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赔到的钱可能更少。违背了新的司法解释颁行本意。省高院提出的解决意见是: 把按新旧标准计算的差额归入“精神损害抚慰金”项下,变相保证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后,农民得到的赔偿款不减少。 本省律师在接受农民兄弟的委托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不成文的审判原则,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 十三、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无最高额限制。 取消3倍限制。 不要求受害人拿出税务机关的缴税工资单,证明工资的大小。只要有单位的证明或者工资单就可以。但是法官会考虑相关行业的具体标准。不能举证证明的就以省级统计部门发布的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停薪留职、下岗、内退或离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受害人,其实际减少的收入也应赔偿。 家庭妇女,按居民服务业标准15491元/年;农民,按农业6723元/年标准计算。 十四、护理费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出院后也可以主张护理费,确定了定残后(终身)护理费的赔偿。 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不应采用省级标准,省高院的意见,“当地”可以是地级市(包括市辖区)也可以是县级市、县。具体的标准很难确定,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 确定定残后的狐狸费的两个酌定因素:护理依赖程度(需法医鉴定)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功能。 注意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之间的关联以及平衡。 十五、交通费凭票据实结算,没有票就结合治疗次数进行低标准赔付。 十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国家标准15元/天,江苏省一直以18元/天的标准赔付。 住宿费处级以上按50元/天赔付;处级以下按40元/天赔付,一般合理的住宿费用都可以得到赔付,只要不是很离谱(三星级以下)。 十七、营养费 法医鉴定,医院证明。 十八、丧葬费 江苏省2004年标准:7856元人民币。 十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事故发生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列入丧失劳动能力范围。 二十、关于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目前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条件不具备,只有劳动部门有劳动能力鉴定,法医鉴定缺乏标准,无法鉴定,劳动部门的鉴定只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 目前仍然按伤残等级,每一等级递减10%的方法来确定残疾赔偿金。 二十一、处理事故的受害人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最高院关于触电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赔付。 二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 省高院意见: 1、交通事故受害人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当事人(被告)。 2、请求权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生效,因此,只有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才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新旧标准的差额部分,视为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 4、超过限额部分的赔偿: 机动车 全责 100% 主要 80%-70%(大于等于90%) 同等 70%-60%(75%) 次要 40%-30%(50%-30%) 无 20%-10%(10%) 括号中的为最高院解释草案中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