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养路工酿事故 公路段担责80%

发布时间:2019-08-13 21:16:15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一位“不拿工资”的义务养路工在修理路段枯树时,导致路经此处的一位摩托车驾驶者摔倒死亡,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到底由谁承担?日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这位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靳发秀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帮工人公路段承担责任80%,共赔付受害人家属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计93652元,受害人自担责任20%.

  郾城区商桥镇农民靳发秀自1970年便是郾城区公路管理段(下称公路段)的养路工,最初为代表工,每月由公路段给其发放工资18元,后改为义务工,公路段不再支付工资,仅发放养路工服装及三轮车、铁锨等劳动工具。但靳发秀仍然常年坚持义务清扫路两边的落叶杂物,砍伐需要更新换代的枯木死树。公路段、孟庙道班(公路段二级机构)曾多次对靳发秀进行慰问,郾城区交通局为表彰其义务养路护林的突出成绩,还于2004年邀请漯河市电视台制作了题为《路缘》的专题片。

  2005年2月21日,靳发秀在巡路时发现其义务养护的107国道靳庄村路段有一棵枯树,因担心枯树被风刮倒砸住行人,便唤上儿子、儿媳一起修树。锯树时,靳发秀用绳子拉,儿子用手推,儿媳则在公路边左右张望,以保证过路行人的安全。由于树干沉重,枯树未完全倒地时绳子突然拽断,靳发秀失去控制力度和方向,眼看着枯树倒向路中间。树落地时,恰逢受害人田某骑两轮摩托车急驰而来,由于当时车速较快,儿媳大喊“有障碍”的话音未落,田某已冲入树枝中,当场摔倒。田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田某家属于2005年5月10日将靳发秀一家三口和郾城区公路管理段告到郾城区人民法院。

  郾城区法院认为,靳发秀长期无偿养路护树,公路段作为路段树木管理人是直接受益人,应认定靳发秀是公路段的帮工。靳发秀的儿子、儿媳在靳发秀的要求下为其帮忙,其行为也应认定为帮工。公路段作为被帮工人,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靳发秀及儿子、儿媳三人在事故中没有使用警示标志和比较得力的防护措施,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田某骑摩托车速度过高,注意力不集中,致使自己不能及时发现前面有路障并控制速度,在此次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遂判决公路段负担80%的赔偿责任,并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公路段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以“靳发秀不是本单位义务帮工,砍树行为未经批准应属个人行为,应当自负其责”为由提起上诉。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路段给靳发秀提供养路工服装及三轮车等养路、护路劳动工具,且电视台拍《路缘》记录片时,公路段积极配合,应当认定公路段是接受靳发秀的帮工。靳发秀所砍树木是枯树,而养路工的工作职责是日常养路护林,兼对枯树、死树的砍伐及清理,以免枯树、死树常年枯腐给道路行人安全造成不便。靳发秀砍伐枯树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存在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漯河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