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改判案例四: 路面施工人未尽提示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0 17:29:15


  冯明超

  【裁判摘要】虽然摩托车与收割机均已避开了施工路段(路坑)转入左侧相邻车道正常行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在超车过程中,收割机转向横拉杆与右后轮转向节臂连接部位脱开,致两车相撞而造成。但彭州市养路段作为路面维修工程的施工人,根据相关规定应在其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尽到其提示来往车辆在经过施工路段时放慢车速及注意避让障碍物的义务,以避免事故的发生。由于彭州市养路段未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其行为有过错,使摩托驾驶员杨X波在途经施工路段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杨X波在超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彭州市养路段作为施工人应当对其过错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成民终字第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波,男,X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彭州市X村4组。

  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华,男,X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芳,女,X年6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旭,男,X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法定代理人杨X波,男,X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虎,男X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金,男X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州市X道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州市养路段。住所地彭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左X海,段长。

  上诉人杨X波、杨X华、黄X芳、杨X旭因与被上诉人黄X虎、张X金、彭州市X道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道桥公司)、彭州市养路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9月11日5时20分,黄X虎驾驶川NU600006大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搭乘张X金从什邡市沿彭什公路往彭州市方向行驶,至银定村九组路段时,因车行方向右侧路面正在养护施工,黄X虎驾驶自走式联合收割机转向左侧相邻中心线车道向前行驶,当自走式联合收割机转入左侧相邻车道正常行驶后,杨X波驾驶川AVP023摩托车搭乘其妻李X梅从后面同向行至此处,杨X波见黄X虎驾驶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速度不快,便准备超车,在杨X波超车过程中,因自走式联合收割机转向横拉杆与右后轮转向节臂连接部位脱开,致两车相撞,黄X虎、张X金、杨X波、李X梅受伤,李X梅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11月30日,杨X波的伤残、护理依赖程度经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黄X虎的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的唯一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1、黄X虎是张X金雇佣的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该交通事故;2、杨X波系杨X华、黄X芳之子、杨X旭之父;3、杨X波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开支医疗费用53416.35元;4、张X金支付杨X波的医疗费等20250元;5、杨X波等人共开支交通费173元,开支车辆施救、修车、拖车、停车费共计1055元;6、X道桥公司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经营者,2005年7月12日,彭州市X道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双彭什公路路面维修工程发包给彭州市养路段;7、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路面的维修工程正在由彭州市养路段施工;事故路段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8、黄X虎犯交通肇事罪,,。9、杨X波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杨X波开支的医疗费用已在该保险公司理赔。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庭相一致的陈述,户口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出院病情证明,交通费发票,事故车辆施救、修车、拖车、停车费发票,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伤残、护理依赖鉴定书,、张X金以及杨X波的询问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汉彭什公路维修合同协议书,通知,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彭州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四川省交通厅文件,证人张XX、唐XX、张XX的证言在卷为证。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多因一果”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还是“一因一果”的侵权?,“多因一果”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X道桥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经营者,在发现汉彭什公路路面需要维修时,将汉彭什公路路面维修工程发包给彭州市养路段,其发包行为是合法的,,其责任主体应为“施工人”,而不是道路的管理者,杨X波等人也无证据证明X道桥公司有疏于管理的过错,故X道桥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彭州市养路段按照汉彭什公路维修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在事故路段施工,其施工行为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事故路段路面维修工程的施工人,彭州市养路段作为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虽然没有在施工路段设立警示标志,但黄X虎驾驶的川NJ0600006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与杨X波驾驶的川AVP023摩托车均已避开了施工路段转入左侧相邻车道正常行驶,事故的发生是杨X波在超车过程中,因黄X虎驾驶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转向横拉杆与右后轮转向节臂连接部位脱开造成的,与施工路段是否设立警示标志没有因果关系,故彭州市养路段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