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无资质驾驶人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21 18:48:15


   2007年1月10日上午9时30分,被告李某发无证驾驶苏ACL**7号摩托车于殷巷镇老街道路上将原告撞伤,造成原告外伤性蛛网膜下睑出血、左额叶睑挫裂伤伴血肿、颅底骨折、头皮血肿伴挫裂伤,共花去医疗费11008.05元,(江宁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了公交[宁江](2006)第2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发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审理查明,李某发所驾的车辆是李某龙的,而李某发没有驾驶摩托车的驾驶资质。根据法律规定,借出机动车给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的,发生损害,由出借人和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法理,法官给双方做了调解工作。本案由李某龙和李某发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一文中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第五条:“出租出借形式下的责任主体,在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的关系,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车辆的承租人或借用人是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或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和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基于信任关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