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方过错如何判断?如果存在受害方过错的,加害人可否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0 04:49:15


  

  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额的时候要斟酌受害人的过失,是基于公平的理念,使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得到公平的分担,任何人不能将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害由他人承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的,受害人也应当承担该过失。第三人对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与有过失时,于决定损害赔偿金额,原则上不予斟酌,唯于例外情形,被害人倘与第三人之间存有特殊关系时,则被害人应就该第三人与有过失负责,换言之,即以第三人之过失归由受害人负担,此时受害人过错理论中过失的范围有所扩张,应予以进行过失相抵之过失不但局限于受害人还及于与受害人具有一定关系之人,所谓受害人的过失包括受害人本人的过失和在身份、生活上与受害人形成一体关系的人之过失,即受害人方面的过失。只要上述一体关系存在,受害人之监护人、使用人等的过失也就可视为受害人方面的过失,在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并算定损害额时,该过失将作为减额斟酌的对象适用过失相抵。相反,如果不属于上述一体关系,将不适用过失相抵。例如,机动车保有人使用他人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的,机动车保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予以减免。

  (1)受害人本人的过失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本人有过失的场合,适用过失相抵,对于加害人的责任予以减轻。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适用过失相抵的受害人之能力作出规定,因此,受害人本人的能力问题值得研究。应当认为过失相抵的作用并非追究受害人之责任,而是决定公平妥当的赔偿额的手段,仅是减除非由加害人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受害人的过失并非侵权法上所谓的抽象轻过失或具体轻过失,而是对于自己法益保护的一般注意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因此不要求受害人具有认识行为结果所产生之责任的能力,只要具备注意之能力即可。对于行为的意义不具识别能力的人,原则上上虽不必就其所加于他人的损害负责,然自公平言,实难谓其无须承担因自己行为对自己法益所造成之损害。无识别能力人就他方所受之损害固可不必负责,即对自身所受之损害,虽自己与有过失,亦可不必负担,得请求全部损害之赔偿,其不合情理,甚为显然。因此,对于行为的意义无识别能力的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与有过失,应当按照过错原因力综合比较说分配责任。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的,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当减轻。

  (2)直接受害人的过失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作为间接受害人受有损害的,得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包括对于死者生前扶养人的扶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在此情况下,直接受害人的过失间接受害人应当承担,间接受害人的请求权,虽然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但是该权利是基于直接受害人遭受侵害而产生,直接受害人对于所受到的损害与有过失,间接受害人应当承担此过失,间接受害人的请求权应当按照直接受害人的过失以及原因力大小适当酌减。

  (3)监护人的过失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不具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伤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过失的,监护人的过失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所谓监护人的过失,是指不具备事理辨识能力,对于自身法益的保护不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的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过失。此处监护人包括亲权人,即在法律上、身份上具有监督义务的人,这些人与受害人具有一体关系。受上述亲权人委托的人,包括家庭保姆、临时来家照料幼儿的亲戚等。应当说明的是,监护人的过失只有在受害人不具有事理辨识能力的场合才能被作为受害人方面的过失适用过失相抵,一般是指婴幼儿。对于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为他们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对于自己的法益保护具有照顾和注意义务,他们本人的过失将作为过失相抵的对象,监护人的过失不应当再予以考虑。

  (4)使用人的过失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虽然不存在过失,但是受害人的使用人存在过失的,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所谓使用人的过失,是指受害人之过失。受害人本人虽不存在成为过失相抵事由的行为,但由于其使用人在驾驶上存在过失,在决定损害赔偿额时,该过失应当作为受害人方面的过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一般将对使用人之过失适用过失相抵的理论根据解释为是对雇主责任的类推适用。与有过失所减免者,系被害人自己对其法益之维护,未善尽注意之故,即被害人违反自我注意义务。被害人将法益委付他人照顾处理,则对该人之过失,应与自己之过失同视;再者,被害人利用他人而扩大其活动,其责任范围亦应随之扩大,其使用人之过失倘不斟酌,则加害人于事实上不能向该使用人求偿时,势必承担其实过失,其不合情理,甚为显然。

  (5)震惊损害中直接受害人的过失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近亲属目睹亲人惨遭车祸,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受有损害,应当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震惊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仅是精神上的痛苦尚不足以主张损害赔偿,必须是造成精神上病理状态,请求权人也仅限于与直接受害人具有紧密人身关系的家属。值得研究的是,第三人的震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因直接受害人的过失而进行酌减,也就是说,直接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是否需要承受。因为第三人的震惊损害是基于直接受害人之损害而产生的,如果直接受害人对于自己所受之损害与有过失,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该过失,应当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