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管六大队的责任认定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9-08-14 07:43:15


  2007年9月1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豫C7666豫C1868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在京珠高速95KM+800M处时,孝感红威高速清障公司员工程光辉(驾驶员)和陈育林(乘车人)驾驶小型双厢式货车在左侧超车道上向豫C76666车驾驶员曹向阳喊话,让其靠边停车,在曹向阳并未减速和靠边停车的情况下,把车直接拐到其行车道上豫C76666?豫C1868半挂车的前面突然减速停车,逼迫曹向阳也突然减速停车,曹向阳驾驶的豫C76666车险些撞上在程光辉所驾驶的清障车上,C76666车上的人(车主吕伟东)从车上下来和清障车驾驶员程光辉逗留讲话,造成后面正常行驶的鄂A85118在刹车不及的情况下追尾至驾驶员(黄建平)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清障车驾驶员程光辉和乘车人陈育林不是在第一时间内抢救伤者,及时报警,而且借机逃离了事故现场

  以上事实有豫C76666车驾驶员曹向阳,押车员吕义飞及车主吕伟东在交警的询问笔录中有证言,证词。清障车驾驶员程光辉和乘车人陈育林在交警的询问笔录中也作了同样的陈述,证明了事实的真实过程。我们认为1;。

  因此违法在先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构成了逃逸事实,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公路上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还应当依照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且该车无行车灯,刹车灯,所在货物无反光标志,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3;鄂A85118驾驶员黄建平以六十公里的时速行车为正常行驶,不存在车速过快的问题(低于六十公里属违章行为),那怕和前车保持有五十米的距离,遇前车突然减速停车在三秒的时间内从看到反应和才起措施根本不可能将车刹住,载重时也不会有刹车痕迹。在这起事故中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由此认为,高管六大队的责任认定明显于事实不符。

  1红威高速清障公司能否在公路上拦车执法?(红威高速清障公司只是一个转业的施救单位,只有在接到故障车的求救或者交通警察的施救电话,你才能上路对车辆进行施救)正在运行的豫C76666半挂车,红威高速清障公司有么理由去拦截?

  2;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不是依据有前因才有后果的逻辑原理,对事故的起因和形成予以认定。而是从后往前认定,显然不符合事实规律,交警在认定书中为什么不载明事实发生的基本过程和形成原因,不实事求是,为什么不追究红威高速清障公司驾驶员程光辉和乘车人陈育林拦车而引发这起事故的事实责任?

  3;红威高速清障公司在高速路上拦截车辆已经违法。即使是发现低速行驶的豫C76666半挂车,也应该在后面拉响警笛,示意后面不要靠近。为什么要超到豫C76666挂车的前面减速停车,逼迫本来就很低速的豫C76666半挂车停车停车下人,从而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再说他的低速行驶是属于违章行为,那是交通警察的职责,红威高速清障公司有什么理由资格纠障?(陈育林和程光辉还是聘请的,没有任何的上岗证,包括红威高速清障公司还没有起得上路的资质)。

  4;正当事故发生时,作为施救人员,为什么又不在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报警,和保护现场,而是借机逃离现场。以下是车主吕伟东的证词2007年9月16日我在湖北京珠高速95公里处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时天气良好,我的司机曹向阳驾驶豫C76666半挂车,离孝感服务区还有一公里时,这是有辆清障车从我们左边超过来,叫我们靠边停车,我们拉的是不可解体货物长28米,我们车长,不好靠边,那辆车就在我们前面减速,我们也只有跟着减速,不然就碰到清障车上去了,那清障车在我们前面行车道内车速很慢,我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我跳下了车跑到前面问他们怎么回事,正在和他们说话,后面的车就出事了,他们看出了车祸,就准备往停车带上靠,以为是他们拦车才出的事,不想让他们跑动现场,就扒在他们的车上,清障车看出了事就想加油跑,我扒在他们的车上也被带出了好远,清障车的人看我扒在他们的车上,没有办法只好停在了紧急停车带上,他们车上两个人就下来,一个和我到我们车后面,一个站在他们车旁,我跟那个人往车后去,清障车的另一个人就开车跑。这时后面又来了辆清障车下来一个人要我拿行车证,我给他拿行车证时,清障车的那个人也不见了。

  以上属实我愿负法律责任当事人;以上于当事人的原件相符 你要解决什么问题?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对于有异议的认定要求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