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谁有责?

发布时间:2020-11-06 09:36:15


  核心内容: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到底由谁来负责?这个问题可能许多驾驶员、乘客都不甚知晓。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案例:

  驾驶员李某驾驶中巴客车载客沿线路返回,途中,50岁的张某(李某邻居)拦车,张某预买车票,李某碍于情面,说不用买票,就让张某上了车。正当中巴车正常行使中,突然王某(女,与李某、张某邻村人)骑自行车在中巴车前面从公路的右侧猛拐到左侧,李某本能的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终于没有撞到骑车人,但是由于巨大惯性力作用,使毫无思想准备的张某的上体重重的撞在前面的铁扶手上,造成其锁骨骨折,用去医疗费2600多元。事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李某以张某免费乘车为由不同意赔偿,并让张某去找引起险情的汽车人王某赔偿。王某则辩称自己是无意的,说还是应该去找李某,也拒绝赔偿。张某无奈,随将李某和王某一并告到人民法院。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了防止恶性交通事故而紧急制动并无不当,属于合理的紧急避险;被告人王某骑车随意横穿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引发险情的责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之规定,判令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元。

  这一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乘客免费乘车是不是驾驶员免于赔偿的理由?

  第一个问题,对于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是这样规定的:“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