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遭破坏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4 03:33:15


2名骑车人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时两人都想着赶紧去医院检查,没有及时报警。等他们想到报警时,事故现场早被破坏了,交警无法对事故进行认定。那么,事故赔偿问题怎么处理呢?,一审判决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三七分,骑电动自行车一方的责任分配比例高于骑自行车一方。

  二十出头的郭某在余姚打工,去年6月16日早上,她骑自行车去上班,途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当时,骑电动自行车的朱某跟郭某双双倒地。郭某以前从没经历过交通事故,她只知道自己右腿很痛,受伤不轻,却不知道该怎么办。而朱某见郭某一脸痛苦,心里也很紧张,觉得还是救人最要紧,立即送郭某去了医院。

  二人在医院里才想到出事故要报警,可因事发路段交通繁忙,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交警没法调查取证,交警作出了对这起事故不予受理的决定。郭某在事故中受伤较重、损失较大,赔偿问题与朱某无法达成一致,,要求朱某除了先行支付的医药费外还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朱某成为被告,自己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如果要对郭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该只是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考虑到朱某骑电动自行车而郭某骑自行车,两车的自重与行驶速度有着较明显差异,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相比在事故中的损害作用力更大一些,。考虑到事故中郭某受伤较重而朱某受伤相对较轻,、妥善保护现场的责任也应大于郭某。综合这两点,。

  而郭某骑自行车过路口时没有注意安全,也没有在事发后报警或者提醒朱某报警,。,赔款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