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债务执行期限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30 13:47:15


  有一些债权债务纠纷,,债务人仍然不执行判决的,可以申请法庭强制执行,那么,法庭债务执行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法庭债务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下面请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庭债务执行期限的规定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三、法庭债务强制执行的程序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裁定书、调解书,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经教育仍不交出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拒不赔偿的,。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庭债务执行期限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建议和他人有债务纠纷的朋友,尽量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债务,以免被申请强制执行,不要抱有拖得一时是一时的侥幸心理,如需律师协助处理,请上进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