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编辑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15 09:25:15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