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5 22:22:15


  一、工作时间

二、工作纪律

  

。节假日及其它休息时间内,委托书要求评估的,各站站长应通知评估员及时到场评估。

三、工作依据

  

1、评估员提出的评估意见,必须客观、公正。

2、评估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强制当事人去指定的修理点修车。

3、评估员应廉洁奉公,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

四、注意事项

  

各评估站要严格遵照《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

评估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下属评估站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物损评估操作规程”进行物损评估工作。

五、违规处罚

  

1、各评估站需根据中心统一编制,由内勤编制本站的“勘估表”、“意见书”序列编号,

不得漏缺无序。

2、,不得延误。

3、工作人员佩带中心统一制作的胸卡上岗,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不得无证上岗。

4、热情接待当事人,说话态度和气。当事人如对评估意见提出疑问,应耐心解答,不

得刁难当事人。

5、 评估的事故车辆,受损物品、设施应拍照作档案保存(留存照片中应带有日期)。根

据当事人需要,可为其提供一次成像,并按规定收取资料费(一次成像背后加盖公章),不得强行收取。

6、专人妥善保管公章、发票和盖有评估站公章的空白“意见书”,防止丢失。

7、各站具体的评估业务,由站长负责安排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员应服从站长安排。

8、事故车辆有隐性损坏需拆卸、送交检测的,应事先告知承办民警,并报请站长同意

(事故当事人到场),不得自行拆卸车辆。

  

  

1、凡经复核或重新评估,与原评估结论存在明显差错的,累计差错达三次者,取消其

物损评估员资格。

2、评估员应遵守评估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现有违反者由各站给予以下处理:第

一次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发现有第三次者,即取消评估员资格并报市评估中心及有关部门备案。

3、评估员不按规定擅自评估、私下收费,未经允许强行拉事故车辆进厂的,一经发现

或经投拆查实的,即发出书面通知取消其评估员资格,并报市评估中心及有关部门备案。

4、 爱护公共财物,领用的照相机、胶卷、宝丽来底片等物品应按规定登记,并由个人

负责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非正常损坏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六、请示报告

1、评估员因事请假,必须提前半天,不得无故缺勤。

2、评估员外出工作时,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如发现BP机未带或遗失的,应立即报告

站长。

3、遇到特殊情况、疑难杂症或物损值达到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应及时向站长汇报。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