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 网

发布时间:2020-06-23 20:20:15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另文下发),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6号,银发[1996]178号、银发[1998]522号)批准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印发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全国)

  (保监发[2000]16号)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