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15 23:30:15


  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要求高速公路沿线政府将建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组应急响应机制,全省将共同建立交通事故应急管理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与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数据的连接,实现资源共享。为您一一介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3日

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和救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高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部门联动、救援工作效率和道路通行能力,规范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环境安全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被困、路产和车辆受损、危化品泄漏、交通拥堵等事件而开展的应急联动和救援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联勤联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联合指挥平台和统一指挥工作机制,做到指令同步下达、出警同步反应,处置同步实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无缝联动、快速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快速、高效、有序、规范、统一的部门联动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五条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高速公路沿线政府领导为指挥长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应急、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消防、卫生、环境保护、保险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医疗急救、抢险救援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高速公路交通联合协作工作机制。

  第二章联动职责

  第六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关部门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联动处置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沿线人民政府负责部门统筹、协调、现场调度、监督实施、信息发布、指挥疏散等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管理责任调查,并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工作。

、勘查现场、交通组织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并保障高速公路进出口和应急车道畅通。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勘查公路路产损失、组织车辆救援、道路清障等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对过往车辆进行交通状况信息提示,;负责现场事故车辆清障作业、道路设施恢复以及路面清理,并提供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

  消防部门负责破拆事故车辆抢救伤员,以及危化品运输车事故的灭火、堵漏、稀释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燃烧、爆炸或泄漏等扩大危害后果。

  卫生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对相关人员的健康危害进行评估,并建立紧急救护绿色通道。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污染监测,组织专家指导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场处置,配合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保险机构对已投保的事件参与人进行及时出险、及时定损或理赔。

  第三章应急保障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辖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倒查责任。同时,针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明确责任人,督促整改完善,不断提高高速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八条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事故预防工作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私设加水点、贩卖摊点、行人上路等情况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事故规律特点,科学配置警力,强化路面管控,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交通违法发生率,主动发现各类警情、隐患,快速有效进行处置。

  (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高速公路(含匝道)、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巡查时,遇到交通事故的,,协助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报告上级部门并进行现场路产勘查。

  (四)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道路养护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同时,保证高速公路各类设施的齐全、清晰、有效,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实际需要及时进行完善、更新。

  (五)消防、卫生等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装备的齐全、运行良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共同建立交通事故应急管理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实现与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数据的连接,实现资源共享,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数据。

  (二)道路交通隐患和事故多发路段统计数据。

  (三)辖区道路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类别、诱因及位置。

  (四)道路基础信息以及季节性的气温、雨雾等气象信息。

  (五)道路沿线应急力量的组成、分布,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和分布。

  (六)各类技术监控设备的数量、位置、功能。

  (七)可能影响事故处置的其它不利因素。

、用电等保障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联合巡查制度,制定联合巡查阶段工作方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排除隐患。同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监控、可变情报板等设施维护保养,确保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监控到位,提示到位。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监控、照明、排水、通风、报警、消防、救援、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恢复。

  前款规定的相关设施除检修、维护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急部门共同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建立白天5分钟、夜间10分钟出警制度,确保形成常态化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模式。

  恶劣天气、重大节假日及春运、暑运等高速公路车流量增大期间,、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三分之二的警力和工作人员在岗,随时应对处置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沿线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确保发生事故时快速赶赴现场。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高速公路建设的路面监控、LED可变显示屏、气象监测等科技资源应当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科技管理优势,建立联合网络巡防工作制度,统一进行道路突发事件的预警评估,及时、主动发现交通事故警情,为快速有效处置交通事故提供情报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