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21 23:09:15


  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公布了。广东省公务用车改革要求在2015年底前,全省包括省本级和本县镇将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公务交通补贴共分8个档次,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等等。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改革我省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基本形成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一)贯彻总体部署。准确把握改革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坚决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

  (二)坚持厉行节约。牢牢把握有利节约、有利工作、有利廉政、有利稳定的改革目标取向,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保留车辆数量,科学制定总体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省市县各级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省整体节支率和省直机关节支率原则上达到7%。

  (三)确保平稳衔接。在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妥善协调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对改革范围的界定、补贴标准的确定、司勤人员的安置等,要充分研究论证,严格政策界线,做好综合配套,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四)分级分类推进。按照先省本级后市县镇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确保于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其中,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6月底前完成,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于9月底前完成,乡镇于12月底前完成,。按照属地化原则,中直驻粤单位、非驻穗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与所在地区同步改革。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

  机构范围:纪委机关和党委各部门,,政府各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部门所属驻穗行政机构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市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车辆范围: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各部门的通勤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其中,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省直单位每个不超过5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纳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供给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也可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各乡镇要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分类确定保留车辆,其中一般乡镇不超过3辆,较大乡镇不超过4辆,特大乡镇不超过5辆。允许地方党委、、政府、、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具体编制数量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从改革后节余的公务交通支出经费中统筹安排。

  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制定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省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40%,各地级以上市保留比例不超过60%,县(市、区)及以下保留比例不超过7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推动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确保两年内建成。清理现有行政执法用车,与国家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再配备;确属地方行政执法需要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平台实行统一保障。

  鼓励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下同)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区域范围由各地根据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条件合理确定,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

  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档次和标准。。各地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省直机关层级完全对应。同一地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同地市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中直驻粤单位、非驻穗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其中,非驻穗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构经费按原资金供给渠道予以保障。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公务交通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