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0 15:35:15



第87号

,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检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 。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执行;,不得设置安检机构。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