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时间:2019-08-22 18:55:15


编号:CNCA—02C—067: 200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 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

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8 收 费

附 件1: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附 件2: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 件3: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车身反光标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车身反光标识,是指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后部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及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侧面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

2 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材料、结构、成型工序均相同,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4.1.1.2 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