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产品工艺技术攻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9 22:3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研制过程中关键工艺技术的攻关(以下简称工艺攻关)管理,保证产品制造质量,加速产品研制进程,提高生产效率和制造工艺水平,降低产品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艺攻关是产品研制中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包括工艺方法、工艺手段和测试设备及其相关的技术),解决产品研制中出现的工艺技术难题。突破关键工艺技术可以缩短产品的研制周期,完善和稳定生产工艺,并能为产品的设计定型、工艺定型和批量生产奠定可靠的基础。按照攻关成果而形成的工艺文件、工艺装备,应能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稳定的产品。

  第三条 凡属技术难度大、制造工艺不稳定、质量难以保证和明显影响产品研制周期的工艺技术,均可列为工艺攻关项目。

  第四条 工艺攻关要按照产品研制程序分阶段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工艺技术难度不大的一般项目属厂(所)级管理项目,难度较大、攻关周期较长、攻关经费数额较大的项目属院级管理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和攻关经费数额大(战略型号暂定15万元以上,战术型号暂定6万元以上)的项目属部级管理项目。

  第五条 工艺攻关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并尽可能同技术改造相结合,更新工艺手段,以缩短攻关时间,降低攻关经费,保证攻关质量和按时完成任务,同时提高产品的制造工艺水平。

  第六条 工艺攻关要按照大力协同的原则,充分发挥航天系统高等院校、工艺研究所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工艺攻关项目实行部、院(局、基地、总公司、以下简称院)、厂(所)三级管理,厂(所)的工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攻关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论证、计划编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总结鉴定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部、院的工艺主管部门则负责攻关项目的立项审查批准、计划编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参与项目论证及总结鉴定工作。

  第八条 工艺攻关项目进展情况由各级工艺管理部门会同计划部门进行考核;攻关的作业计划由厂(所)的生产调度部门组织实施;技术问题由工艺师系统协调处理。

  第九条 各院要及时对部、院管理的工艺攻关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每半年报部工艺主管部门一次。

  第三章 攻关程序

  第十条 立项申请

  1.各厂(所)的工艺师系统在进行产品设计文件的工艺性审查时,根据产品的设计要求和制造难点,提出工艺攻关项目,并填写《航天产品工艺攻关立项申请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立项申请表》),报本单位的工艺管理部门。

  2.工艺管理部门对需报院、部管理的攻关项目要及时同计划部门协商和提出立项意见,并商院或部的工艺主管部门确定工艺攻关项目和管理级别。

  3.对工艺技术准备和研制生产过程中,碰到的新的工艺技术难点,凡符合工艺攻关条件的项目,工艺师系统也应及时填报《立项申请表》和履行攻关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论证

  1.各厂(所)的工艺管理部门要按照《立项申请表》组织编制《航天产品工艺攻关项目论证报告及计划任务书》(附件二,以下简称《论证报告》)。

  2.由厂(所)总工艺师(或总工程师)主持对《论证报告》进行可行性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厂(所)级管理的项目经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院和部管理的项目需将《项目申请表》和《论证报告》一式三份报院、部的工艺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3.各厂(所)的工艺管理部门要及时填报《工艺攻关项目汇总表》(附件三),经各院工艺主管部门综合汇总后报部备案。

  第十二条 编制计划

  经批准后的攻关项目,部、院的工艺主管部门要分别编制和下达攻关计划,各厂(所)也须将其列入本单位的科研生产实施计划,并负责落实攻关经费。

  第十三条 攻关试验

  1.各厂(所)的工艺管理部门应按照攻关计划的要求和《论证报告》的内容,组织力量迅速开展攻关试验工作。

  2.攻关试验过程中,各级工艺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攻关小组成员(或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试验的原始记录,及时进行工艺技术分析,整理试验数据,必要时应分阶段写出技术小结。

  第十四条 总结鉴定

  1.工艺攻关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写出工艺技术攻关总结报告(附件四)。

  总结的重点:能否达到《论证报告》规定的技术指标和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2.做好鉴定准备工作。攻关鉴定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和实物样品:

  (1)工艺技术攻关总结报告;

  (2)质量分析报告(含检验或测试数据);

  (3)《立项申请表》和《论证报告》;

  (4)有关的文件资料;

  (5)有关的实物样品(照片或录相片);

  (6)用户意见;

  (7)资料审查报告;

  (8)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报告;

  3.攻关成果若达到申报部科技成果的条件时,鉴定应按《航空航天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

  4.攻关成果若不具备申报部科技成果条件时,要按攻关项目的管理权限及级别组织鉴定,并将《工艺技术攻关鉴定证书》(附件五),一式三份报上一级工艺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归档和纳入工艺文件

  工艺攻关项目完成后,有关文件、资料均应及时整理和归档;攻关成果要及时按一定的审批程序纳入相应的工艺文件中。

  第四章 保障条件与奖励

  第十六条 工艺攻关经费由各院或厂(所)的计划部门从相应的产品研制费中列支,拨款强度由工艺主管部门提出需要商财务部门安排。

  第十七条 工艺攻关经费的开支要实行项目核算,严格审批手续,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十八条 工艺攻关所需物资(包括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等,要列入项目承担单位的物资供应计划,按生产物资供应渠道由物资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奖励

  1.攻关成果若符合国家、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条件时,攻关单位应按有关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成果申报。

  2.对未获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根据其经济技术效果大小和对航天产品研制、生产的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可参照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条例》有关条款执行。奖励经费由型号经费中列支。

  3.受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定级、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计单位提出的带有工艺攻关性质的课题任务和其他产品的工艺攻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由部航天系统工程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