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30 18:53:15


  一、总则

  1.各铁路局所属机车的报废,应遵循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慎重严肃地进行。

  2.机车的报废条件,审批及处理手续,均按本办法执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条件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自行规定。

  3.申请机车报废时,应由机务段提出,由鉴定委员会认真鉴定机车技术状态,调查机车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做出结论意见。

  4.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委员:铁路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委员: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局驻段验收室主任,技术、检修、运用、财务、材料室主任(科长),检修工程师及锅炉工程师。

  二、机车报废条件

  5.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5.1 国产和有大修基地的进口机车使用达到25年或走行公里客运分别达到400万和450万公里,货运分别达到350万和400万公里,且状态不良时。

  5.2 无大修基地的机车使用达到15年并走行公里客运达到300万公里,货运达到250万公里,或调车机车使用达到20年,且状态不良时。

  5.3 机车台数少,构造特殊,无配件来源,。

  5.4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新车现价的60%时。

  5.5 发生事故或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时。

  5.6 承载式车体一次挖补面积总和超过不可拆卸部分的总面积的35%时。

  5.7 主车架发生严重变形,超过有关技术规定,无法切换修复时。

  5.8 经鉴定蒸汽机车锅炉材质老化,需更换锅胴或外火箱时。

  5.9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

  三、机车报废及处理

  6.鉴定委员会同意申请机车报废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格式另发)填写《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证件、照片、资料一并报铁路局局长审批。

  7.铁路局批准后,。

  8.,,将报废机车从现有配属台数内取消。

  9.机车报废后,应及时拆解,属于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和其它配件应予修复,。

  10.机车报废有关文件、记录、证件等,由有关部门按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1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铁机〔1988〕11号文件发布的《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和铁机蒸〔63〕字第671号文件发布的《蒸汽机车报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