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21 01:57:1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方便群众,提高办案效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场结案,不再扣押车辆、证件 。
第三条 凡在本省道路上发生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受轻微伤或只涉及车、物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轻微、一般事故;
(二)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损害后果无争议的;
(三) 、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五条 涉外事故或当事人一方不满十八周岁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章 管辖职权
第六条 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和执勤中队长(指导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第七条 人员受轻微伤和损伤5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处理民警处理。
第八条 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由执勤中队长(指导员)处理。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应确定该事故是否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即可撤除事故现场,并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需制作现场图。但必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简易调解(终结)书》、《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对损害赔偿只作一次调解,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调解(终结)书》,调解应当场进行。
第十二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持《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人,只给予罚款或警告处罚。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得就事故责任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调解(终结)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送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内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被授权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规,严禁越权办案,徇私枉法。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达到统计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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